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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运输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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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凡经铁路运输的产品,均应符合铁路部门运输的有关规定,确保产品安全地运到用户手中。 (2)包装箱或产品零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、重量应符合国内外运输方面有关超限超重的规定。设计产品包装时,应尽量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尺寸,见下图机车车辆限界图。如无法解决时,可按一、二级超限的装载限界进行包装,见图一级超限及图二级超限。
机车车辆限界图
一级超限
二级超限 (3)特大、特重零部件,以铁路运输需用特殊车辆时,应绘出装车加固结构图,并注明最大外形尺寸、重心位置。 (4)产品装车后,重车的重心高度从轨面起不得超过2m。产品应配置均衡,不得偏重一侧或一端。应注意体积小、重量大的零件与车体接触的面积,如砧座有可能集重,集重件应采取措施增加装载件与车体接触面积。 (5)凡经公路运送的产品,其外形尺寸应考虑运行公路沿线路面与桥梁、管线交叉时的净空尺寸。一般桥梁、管线的下部与公路路面间的最小净空尺寸如下: 公路与公路桥或管道交叉时 5m; 公路与铁路桥交叉时 5m; 公路与低压电力线交叉时 6m; 公路桥梁桥面上部的最小净空 5m。 |



